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4民初5499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地址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注册编号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慧,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尚妮海淘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渔农社区国花路34号天泽花园天信苑二单元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XJF73W。
法定代表人:马灿彬。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深圳市尚妮海淘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慧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0494197“”和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3.被告赔偿原告合理费用损失人民币7000元;
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家以自然主义为主题的韩国化妆品公司,享有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其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原告产品的进口贸易和在中国市场上的销售,申请注册取得了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并授权原告排他许可使用。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均在有效期内。
2014年,原告发布“自然之旅”为其口号,从世界各地未经污染的清净自然环境里寻找生命的能量,分享健康与快乐。
目前,在中国有护肤、彩妆、护发、身体护理等600多种产品。
热销的明星产品系列有:波利尼西亚系列、憧憬胶原蛋白系列、栗子毛孔调理系列、瑞士滋养系列、松树净化保湿系列、祛痘防敏AC调理系列、绿茶系列、芦荟胶系列、永久花系列、乳木果油系列、玫瑰口红(申世京口红)等,原告自从2009年创始“NATUREREPUBLIC”品牌以来,2016年在韩国发展了800多家专卖店,并且不断地向世界各地开拓市场。
在美国,日本,中国,东南亚等地区已拥有200多家专卖店。
目前在中国大陆各个城市发展成60多家分店,还不断扩大规模。
目前,由韩国超人气组合EXO与演员朴慧秀代言品牌,深受广众的喜爱。
在中国以明星产品芦荟胶变得更加知名。
随着原告“NATUREREPUBLIC”“纳益其尔”商标系列产品的火爆热销,被告瞄准上述商标的影响力和市场价值,在没有得到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店中销售假冒“NATUREREPUBLIC”“纳益其尔”注册商标的芦荟胶,从而挤占了原告原有的市场份额,并且给原告的品牌形象带来严重损害,由此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特具状贵院,请求贵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依法维护原告商标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及法律尊严。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开庭时缺席。
经审理查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注册了第10494197“”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中的香水,化妆洗液,润肤液,染睫毛油,眼线笔,口红,粉底,洗面霜,化妆粉,防晒霜,防晒液,洗发液,美容面膜,指甲油,画眉铅笔,化妆品,滋养霜(化妆品)(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了第9481384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中的香水,化妆洗液,洁肤乳液,染睫毛油,口红,化妆粉,洗面奶,化妆品,画眉铅笔,美容面膜(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6月7日至2022年6月6日。
2018年1月1日,案外人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合同内容包括:1.案外人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允许原告依照商标注册类别在其生产的商品上和提供的服务上使用第9481384号“”商标;
2.许可使用的权利性质为排他性授权使用许可;
3.许可使用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5日;
4.在发现有侵犯相关注册商标的行为时,原告保证及时采取有效手段,打击侵犯相关注册商标的个人或者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向行政机关投诉要求查处、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11月20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6449号公证书载明如下事实:根据原告申请,在该处公证员毕某公证人员董某的监督下,委托代理人张文波于2019年6月20日使用该处计算机,登陆互联网,在淘宝网站“sunday精品海淘”店铺购买了标识有“韩国自然乐园芦荟胶补水保湿减淡痘印提亮肤色晒后修复睡眠面膜”的商品一盒,商品宣传页面显示“NATUREREPUBLIC”字样,订单编号为306950990196444501,支付价款32元。
涉案店铺的营业执照信息显示为本案被告。
公证人员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
2019年6月23日,张文波在该处收到了圆通速递送来的快递包裹一个并交由公证人员保管。
2019年6月24日,确认收货完毕后,该处公证人员在对上述快递包裹进行拍照后打开,并对上述快递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拍照,然后交由该处公证人员将上述包裹的运单及包裹内的物品进行封存并对封存结果进行拍照。
随后所封存证物交由委托代理人张文波保管。
庭审中,原告对上述公证实物进行拆封。
该公证实物外包装上显示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封签,购买时间是2019年6月20日,购买的产品是“NATUREREPUBLIC”,购买的网站是淘宝,商铺名称是“sunday精品海淘”,拆封后,内有芦荟胶产品一罐,该产品正面、底部及瓶口盖子处均显示“NATUREREPUBLIC”等字样,上述产品上均为韩文及英文标识,没有中文标识。
案外人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具《鉴别证明》,证明上述涉案产品并非原告或原告授权任何一家公司生产的产品,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
原告为本案支出公证费900元及服务费2000元。
该2000元服务费发票记载的服务名称为:设计服务、知识产权调查服务费。
另查,被告成立于2017年12月27日,经营范围包括化妆品、日用百货、电子产品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及所附封存实物、鉴别证明、工商注册信息、发票和本案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依法取得第10494197“”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又经合法授权依法取得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的排他许可使用权,上述商标处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之内,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依法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或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为芦荟胶,属于第10494197“”和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内的商品。
经比对,被控侵权商品及其网页上突出使用的“NATUREREPUBLIC”与原告第10494197“”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控侵权商品并非原告生产或授权生产,故可以认定被控侵权商品系侵犯原告第10494197“”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同时,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控侵权商品及其网页上并未出现与原告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故对原告提出的被控侵权商品侵犯其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定被告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对第10494197“”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
因原告不能提供其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或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证据,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范围、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关于合理费用的赔偿问题。
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发票证明公证费900元已实际发生,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的调查服务费2000元,与本案的关联性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过高部分,本院予以驳回。
根据庭审查明情况,没有证据显示被告尚有库存侵权产品,故对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尚妮海淘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尚妮海淘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经济损失6000元;
三、被告深圳市尚妮海淘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900元;
四、驳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雷 桂 森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书记员 张玲美(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