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96民初105号之一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江,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晓平,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