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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3346号
案件名称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邗江区小小飘百货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3346号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ENTERTAINMENTONEUK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授权代表:尼古拉斯·约翰·默里·高恩。

原告: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ASTLEYBAKERDAVIES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授权代表:尼古拉斯·约翰·默里·高恩,董事。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伟伟,浙江聚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邗江区小小飘百货商行,经营场所江苏省扬州市。

经营者:潘某。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职务不详。

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ENTERTAINMENTONEUKLIMITED)、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ASTLEYBAKERDAVIESLIMITED)与被告邗江区小小飘百货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同年9月25日,两原告以与被告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两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ENTERTAINMENTONEUKLIMITED)、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ASTLEYBAKERDAVIES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ENTERTAINMENTONEUKLIMITED)、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ASTLEYBAKERDAVIESLIMITED)共同负担。

审 判 员  陈 怡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戚垠川书 记 员  戚垠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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