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知民初104号 原告: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龙塘社区上丰花园**1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4983043P。
法定代表人:陶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河,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梦瑶,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幸仁梅,女,199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
原告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幸仁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94元(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已预缴)减半收取计1897元,由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负担,退回深圳市一般设计有限公司18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