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1051号 原告:周秋爱,女,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
被告:西安市阎良区馨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田辉。
被告:西安市临潼区交口街办文一博印刷部,经营地址西安市临潼区。
经营者:吴高庆。
原告周秋爱与被告西安市阎良区馨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区交口街办文一博印刷部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原告周秋爱于2020年10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秋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秋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周秋爱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秋爱负担。
其余1150元,退还原告周秋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