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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秋爱与西安市临潼区交口街办文一博印刷部,西安市阎良区馨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知民初1051号
案件名称周秋爱与西安市临潼区交口街办文一博印刷部,西安市阎良区馨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秋爱;西安市临潼区交口街办文一博印刷部;西安市阎良区馨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1051号 原告:周秋爱,女,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

被告:西安市阎良区馨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田辉。

被告:西安市临潼区交口街办文一博印刷部,经营地址西安市临潼区。

经营者:吴高庆。

原告周秋爱与被告西安市阎良区馨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区交口街办文一博印刷部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原告周秋爱于2020年10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秋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秋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周秋爱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秋爱负担。

其余1150元,退还原告周秋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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