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15执1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夏钢寨,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真彩鸿运文具店,,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锦文路**经营者:陈明春。
被执行人:陈明春,女,汉族,1978年4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真彩鸿运文具店、陈明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川15知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真彩鸿运文具店、陈明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执行。
2020年10月28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执行和解协议,双方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川15执104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