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352号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
法定代表人:钟方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陶,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花溪荣和烟酒行,经营场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筑路七里香溪**项目******房。
经营者:谢本艳。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阳花溪荣和烟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
撤回起诉既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