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知民初113号 原告:西安华荣魏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沣惠南路科技六路西北角摩尔中心******。
法定代表人:魏文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北京中勤(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平县魏家凉皮店。
经营场所: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西马路与新盈街交叉口东行500米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125MA0D20EM9H。
经营者:魏安宁,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平县。
原告西安华荣魏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平县魏家凉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第14085238号“魏家凉皮”商标权的行为,包括拆除店铺中店招、门头上的“魏家凉皮”字样,且现场、销售时不得使用“魏家凉皮”字样;
2.判决被告变更个体工商户名称,且新名称中不含有“魏家凉皮”字样;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诉讼中,原告变更第3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华荣魏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华荣魏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