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03知民初162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法定代表人:许连捷地址: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长垣市伟轩副食店,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28MA40UHN00T经营者:王任远地址:长垣市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垣市伟轩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