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民初729号原告:夏贤信,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娟,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台末班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三合镇下峧村拱星西路**。
法定代表人:宁永发。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天台末班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贤信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夏贤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