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民终13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古城区福伟超市雍景苑店。
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街道祥和丽城吉祥东路上段雍景苑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702MA6NHUNW14。
经营者:赵春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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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四海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609789750T。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上诉人古城区福伟超市雍景苑店因与被上诉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29民初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古城区福伟超市雍景苑店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古城区福伟超市雍景苑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