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91民初8448号原告:赵天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红,广东林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潮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元宾。
被告:张元宾。
原告赵天福与被告深圳市潮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元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天福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赵天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