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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天福与深圳市潮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元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91民初8448号
案件名称赵天福与深圳市潮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元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天福;深圳市潮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元宾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91民初8448号原告:赵天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红,广东林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潮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元宾。

被告:张元宾。

原告赵天福与被告深圳市潮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元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天福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赵天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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