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484号 原告:福建南安市大胆创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美林下角**。
法定代表人:黄宇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智勇,福建高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快越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银盛里****/div> 法定代表人:林珠妹,经理。
被告:厦门百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集源路**803> 法定代表人:林珠妹,总经理。
被告:厦门快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集美街道塘美路** 法定代表人:陈光翠,总经理。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福建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健忠,福建炼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福建南安市大胆创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快越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厦门百动实业有限公司、厦门快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福建南安市大胆创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南安市大胆创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南安市大胆创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南安市大胆创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谢爱芳 人民陪审员 洪 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鹏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