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知民初216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晓,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明洪,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市泰川渝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庐山南路二段**盛唐摩尔****。
法定代表人:施仁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云亮,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市泰川渝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2020年10月15日,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并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