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13882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雪宝,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晨,女,199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住所地。
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陈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