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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锋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82刑初1169号
案件名称王力锋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力锋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282刑初116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力锋,男,1977年5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 市,初中文化,家住慈溪市××镇××村××路××号。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慈溪市公安 局取保候审。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20]83号起诉 书指控被告人王力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0月10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 察院检察官吕丛杰、被告人王力锋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 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7月开始,被告人王力锋以盈利为目的,未经注 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慈溪市掌起镇柴家村天水××路××号 的租房内,通过购买相关配件组装生产、自行打印商标等方 式,生产假冒“COMMSCOPE”、“3M”商标的网络跳线产品, 并用标有假冒“COMMSCOPE”、“AMPNETCONNECT”、“3M”商 标的塑料袋进行包装后予以销售。

同年9月至10月期间, 2被告人王力锋先后将上述假冒“COMMSCOPE”、“3M”商标的 网络跳线及裸线1130根以及标有“COMMSCOPE”商标的网 络跳线裸线4捆销售至他人处,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565 元。

同年12月18日被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王力 锋上述租房内,查获外包装标有“COMMSCOPE”、“AMP NETCONNECT”上的成品网络跳线共7041根,标有“3M”商 标的成品网络跳线共6400根,标有“COMMSCOPE”商标的 网络跳线裸线36捆。

经价格认定,该批被查获的假冒注册 商标产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04211.5元。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王力锋主动至慈溪市公安局 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力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并有证人沈某、柴某的证言、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 件移送书、移送涉案财物清单、物品清单、罚没或暂扣财务 入库单、入库情况说明、产品委托鉴定说明、鉴定委托书、 市场价格声明、鉴定声明、价格证明、授权委托书、报案材 料、营业执照、公证书、商标注册证、送货清单、接受证据 材料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笔录及照片、暂存款票据、 到案经过、及被告人王力锋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 定。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力 锋的量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 3币六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力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 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 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 人王力锋有自首情节,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 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根据被 告人王力锋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扣 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依法予以没收。

据此,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 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力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 年四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 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二、随案查扣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现扣押于慈溪市公安 局),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 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 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徐 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胡 寅 代书记员  杨梦洁 附: 5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 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 务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 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 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 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 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 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 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 6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 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 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 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 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 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 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 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 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 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 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 7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 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 条文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 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 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 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 一倍以下确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 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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