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425号原告:深圳市金誉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圳美社区**************。
法定代表人:闫小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中山市联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第一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刘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誉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联为广告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山市灵动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深圳市金誉田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金誉田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金誉田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标的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深圳市金誉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