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442号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3-1)。
法定代表人:楼风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柯南,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都区海乐蛋糕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电子路********(**L1-26A)。
经营者:吴晓晨,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辜泽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都区海乐蛋糕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都区海乐蛋糕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