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402民初4632号珠海市南屏廖亚轩百货店:本院受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珠海市南屏镇廖亚轩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0)粤0402民初4632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的上诉状(主要诉请:撤销(2020)粤0402民初463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项,改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珠海市南屏廖雅轩百货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带“NATUREREPUBLIC”标识的芦荟胶;
二、被告珠海市南屏廖雅轩百货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0元;
三、驳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被告珠海市南屏廖雅轩百货店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视为送达。
如不服上述判决,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珠海市南屏镇廖亚轩百货店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