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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能铭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402民初13257号
案件名称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能铭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能铭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13257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佳婉,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温州************,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T59。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被告:王某1,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王某1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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