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6049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娇,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徐金礼烟酒商行,经营场所: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开福万达广场**室外街****。
经营者:徐金礼。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徐金礼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