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264号 原告:深圳市智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康达尔蝴蝶堡******。
法定代表人:陈自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规,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普缇电子商务商行,经营,经营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江东街道下王村********div> 经营者:张晓东,男,汉族,1991年3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
原告深圳市智光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义乌市普缇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深圳市智光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2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0月22日,原告深圳市智光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深圳市智光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智光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智光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