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7419号 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黄伟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和,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岛区宏润达商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经营者:吴超。
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岛区宏润达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