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民终3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林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荔村社区××××××××××××××××××1021。
法定代表人:林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嘉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第三工业区富士精工厂房A栋整套一楼B。
法定代表人: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杰,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聪,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林彬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嘉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2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林彬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嘉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林彬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林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林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深圳市林彬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诉讼费550元,其多预交的上诉费27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