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464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华区覃殷商贸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新鸿路**附**。
经营者:卢思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华区覃殷商贸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