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407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华润大厦第**** 法定代表人:刘亚萍。
被告:四川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红光店,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红高路****附****附****附**div> 法定代表人:周洪。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ID)与被告四川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红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ID)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ID)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