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知民初70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XX超市,经营场所西安市长安区。
经营者:黄小丹。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XX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