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2021)陕03民初53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任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市陈仓区XX镇XX店,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XX镇XX大街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4MA6XFMR36Q。
经营者:王娟娟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宝鸡市陈仓区XX镇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起诉。
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