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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张桂芝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民终957号
案件名称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张桂芝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张桂芝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95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桂芝,女,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上诉人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桂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8民初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提出将其上诉请求变更为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元;

同时还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变更上诉请求和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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