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5民初31179号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瑞草区方背路125(方背洞,永新大楼7层)。
法定代表人:李润植,职务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港之岛百货商行,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燕南路6号首层101铺。
经营者:赖炎华(本案被告)。
被告:赖炎华,男,199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翁源县。
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与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港之岛百货商行、被告赖炎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受理。
原告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