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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黄其德、东莞市厚街其德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972民初3937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黄其德、东莞市厚街其德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其德日用品店;黄其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2民初3937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其德日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镇厚街村兴元路9号。

经营者:黄其德。

被告:黄其德,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45××××××××××××516。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其德日用品店、黄其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以被告黄其德居民身份证登记的住所为邮寄地址向其寄交法律文书。

该次邮寄送达未成功,退回的邮件回执记载“人已经去世”。

根据该邮件回执的记载,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向被告黄其德居民身份证登记住所的公安机关发出协助调查函,向当地公安机关调查被告黄其德是否死亡等。

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登岗派出所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出具户口注销证明,载明:被告黄其德因脑血管病死亡、2020年11月11日注销户口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在起诉时不应列已经死亡的被告黄其德为当事人。

由于原告在起诉时所列的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驳回。

综上,本院依照前述法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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