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4064号原告: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乐丰路。
法定代表人:骆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高锋,男,1981年1月27日生,土家族,该公司维权主管,住湖北省利川市。
被告:聊城市君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东昌东路星光创业大厦A塔**。
法定代表人:路英。
被告:路英,男,1988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君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路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计295元,由原告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