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6民初58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统一社会西永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纪富,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溪市平价眼镜店,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城南江滨花苑****店铺,注册号:360681600128712。
经营者:金球光。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贵溪市平价眼镜店商标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回起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