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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吴琼燕、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18820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吴琼燕、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吴琼燕;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1882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霆,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金磊,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琼燕,女,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峰,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琼燕、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向其退还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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