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民初12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1,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吉县万国歌厅二店。
经营者:李梦瑶,女,1988年4月24日,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育新胡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2,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鞍山街**div>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吉县万国歌厅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