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220号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街道航海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云丹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天生桥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雷雨坤。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云丹兴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