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13476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H。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妙点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龙门县**********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N096。
法定代表人:莫某1。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妙点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以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