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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妙点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302民初13476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妙点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惠州市妙点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13476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H。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妙点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龙门县**********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N096。

法定代表人:莫某1。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妙点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以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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