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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景诚玖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知民终1237号
案件名称武汉景诚玖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汉景诚玖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知民终12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景诚玖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当代智慧城********。

法定代表人:黄珍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浩,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迎宾华府**(君临天下)******v>法定代表人:丁昌亮,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武汉景诚玖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初6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景诚玖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景诚玖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汉景诚玖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75元,由上诉人武汉景诚玖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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