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001号申请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之**(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
委托代理人常梦雪,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网库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东升地区)信用代码×××34E。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
被申请人深圳市魅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东联工业区****703-704一社会信用代码×××R6K。
法定代表人陆定楷。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网库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魅霸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本院将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