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10605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星沙佳锦水暖器材经营部,住,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街道泉塘安置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21MA4L9H6Y5T。
经营者:王志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县星沙佳锦水暖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己履行完毕,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县星沙佳锦水暖器材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县星沙佳锦水暖器材经营部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