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4民初190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少文,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健,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金尧,男,1988年5月29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678,广东省兴宁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金尧、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由本院退回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