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民初37451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亿尼奥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金文日,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宠珍,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薇薇泽美容仪器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
经营者:陆帝红,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亿尼奥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尼奥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薇薇泽美容仪器厂(以下简称薇薇泽仪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某20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某20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亿尼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宠珍、被告薇薇泽仪器厂的经营者陆帝红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亿尼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173373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80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成立于某02年12月,是已经集研发、生产与销售为一体的专业化妆品及美容仪器生产企业。
原告是“O’melon”“欧漫露”商标的权利人,原告生产的上述品牌的化妆品、美容仪器在国内各大电商品牌均有销售,在国内拥有很高的知名度。
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1688网店上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遂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被告销售商标侵权产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益,损害了原告的商誉,具有主观上的恶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薇薇泽仪器厂辩称,其经营的网店没有使用过原告的任何注册商标,没有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关于涉案商标的注册情况及知名度第11733736号商标的注册人为亿尼奥公司,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0类,包括护理器械;
健美按摩设备;
医疗器械箱;
医疗器械和仪器;
眼科器械;
医用指套;
按摩用手套;
口罩;
美容仪器;
光疗设备(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4月21日至2024年4月20日。
2020年10月6日,该注册商标转让至广东欧漫露化妆品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6日,广东欧漫露化妆品有限公司(甲方)与亿尼奥公司(乙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的注册商标为第11733736号,许可使用方式为独占许可,许可使用的时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乙方有权以上述方式使用注册商标,并有权就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举报、证据保全、诉讼等。
原告为证明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向本院提交天猫国际进口超市页面截图作为证据,该页面截图显示:店铺名称为“天猫国际进口超市国内现货天猫5年店”的店铺内销售一款名为“Omelon欧漫露OMEGA注氧仪脸部补水无针水光家用纳米喷雾美容仪”,预售价为999元,预定件数63件,累计评价1803。
二、关于涉案被控商标侵权情况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于某20年7月7日出具(2020)厦鹭证内字第6450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该处公证员于某20年7月7日受理申请人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对公证云账号“gzy137××××0064”于某20年6月28日、2020年7月1日、2020年7月3日、2020年7月6日,利用该处“公证云”平台的取证功能对其网络购买涉嫌侵权物品的取证过程进行公证保全。
该处公证员登录“公证云”平台系统管理后台,调取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蔡双双申请出具公证书及相关电子数据、该处存档资料,查明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购买取证过程。
该处公证员确认调取证据文件自生成之时起未被修改,兹证明:一、公证云账号“gzy137××××0064”(注册人:蔡双双)于某20年6月28日、2020年7月6日,通过该处“公证云”平台中的“见证实录”功能对其在网络上购买相关涉嫌侵权商品及察看相关物流信息等的过程进行实时保全,保全取得的证据文件(见公证书附件1、2)实时存入该处服务器,交由该处保管。
证据文件自生成时未被修改,与当日当时页面相符。
证据文件生成过程中的相关电子数据(包括:清洁性检查文件、日志文件、电子数据保管函等)现存于该处。
二、公证云账号“gzy137××××0064”(注册人:蔡双双)于某20年7月1日、2020年7月3日,通过该处“公证云”平台中的“手机拍照”功能对邮件(包裹)的外观、内装物品、封存后包裹的外观进行拍摄,取得的证据文件(见公证书附件3)实时存入该处服务器,交由该处保管。
证据文件自生成时未被修改,与当日当时现场情形相符。
证据文件生成过程中的相关电子数据(包括:清洁性检查文件、日志文件、电子数据保管函等)现存于该处,上述邮件(包裹)经该处密封处理后,交由申请人保管。
该公证书附件第6页显示,名称为“无针雾化仪器注氧仪美白嫩肤补水保湿水氧仪美容院皮肤管理代发”的产品30天内1台成交,44条评价。
第7页显示上述产品已售132台,售价180-380元/台。
亿尼奥公司经公证购买的涉案产品价格为180元,加上运费15元,共计支出195元。
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公证封存物的密封完好后,当庭查验公证封存物,涉案包裹的发货地为广州市白云区白沙河万豪商务中心。
拆开上述封存物,内有:美容仪器一台、充电器一个、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及售后服务卡。
其中,美容仪器正面上方有英文字母“OMEGAinjection”,下方有英文字母“O’melon”。
诉讼中,原告明确被告在本案中的侵权表现形式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1688网店上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美容仪器,该美容仪器正面有英文字母“O’melon”,与原告拥有权利的第11733736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且该美容仪器的商品类别跟原告拥有权利的涉案注册商标的使用类别一致。
被告认为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为第10类,而被诉侵权产品名称为“喷雾仪”,并未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产生混淆;
被告仅为销售商,不是生产商,不清楚涉案产品上有什么标识。
三、被告为证明其未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提交如下证据:网页截图、进货来源及价格、商品下架截图,拟证明其在网店页面未使用任何与“O’melon”“欧漫露”品牌相关的信息内容、其产品均有进货来源及价格、涉案商品链接已下架。
原告经质证称:网页截图没有原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
其余证据由法院认定。
经审查,被告提供的进货来源为其经营者陆帝红与“顺和美容小气泡厂艾灸仪脱毛仪养生”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对“OMEGAinjection”注氧仪的购买问题进行磋商,最后达成一致并发货。
四、其他查明事实1.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披露的信息,被告薇薇泽仪器厂注册于某18年3月13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陆帝红,经营范围:美容仪器生产、销售,经营场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木社区占米岭工业区A区10栋2楼201。
2.原告主张合理费用包括取证费195元,公证费800元、律师费,其中取证费、公证费提交公证书及发票为证。
律师费及经济损失,未提交相应证据。
3.诉讼中,被告称涉案产品上架已一两年,实际销售数量不超过10个,单价为180元,但未交相应证据。
原、被告均确认涉案产品网络链接已经删除。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补充协议、公证书、公证封存实物、微信聊天记录、企业登记信息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广东欧漫露化妆品有限公司系第11733736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属于有效期内,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广东欧漫露化妆品有限公司通过独占许可方式授权原告使用注册商标,并有权就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举报、证据保全、诉讼等。
因此,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使用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2020)厦鹭证内字第64503号公证书,故上述公证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首先,根据公证书的记载、公证封存物及被告的陈述,本院对涉案网店系由被告经营、公证封存物系被告销售的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公证封存实物显示,产品正面有英文字母“O’melon”,与原告拥有权利的第11733736号注册商标的英文组成部分构成相同、与整体商标构成近似,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
第11733736号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0类,包括美容仪器在内,与涉案被诉产品属于同一类。
被告抗辩其销售涉案产品有合法性来源,并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经审查,被告作为美容仪器销售者,在购进涉案产品时并未审查涉案被诉产品是否具有合法授权、是否标注生产商信息等基本信息,未尽到销售者应尽的合理审查义务,故对于其合法性来源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举证期限内,被告并未举证证实其在涉案网店销售带有“O’melon”标识的产品已获得权利人的合法授权许可,或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故本院认定被告在涉案网店销售带有“O’melon”标识涉案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第1173373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亿尼奥公司第11733736号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
原告主张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80000元。
其中,取证费195元、公证费800元有公证书及发票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律师费,但未提供相应的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证明上述费用仅系本案支出,考虑到原告确有委托律师出庭诉讼,对于该部分费用,本院予以酌情支持。
举证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足以采信的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故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本案中亿尼奥公司仅提交天猫国际进口超市页面截图作为证据);
2.被控侵权商品的售价(180元/台)、销量(公证网页显示已售132台,30天内售出1台)、产品评价(44个评价);
3.侵权形式(网络销售行为,在产品实物正面印有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
4.侵权期间(一至两年);
5.侵权者的过错程度和纠错态度(涉案产品链接在开庭前已经删除)以及权利人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15000元(含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薇薇泽美容仪器厂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亿尼奥工艺品有限公司第11733736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薇薇泽美容仪器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亿尼奥工艺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亿尼奥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亿尼奥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1625元,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薇薇泽美容仪器厂负担175元。
(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原告同意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在上述履行期限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
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