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9民初1242号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曾用名: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娟娟,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玖伍贰柒日用百货经营部,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黄锡荣,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惠来县。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玖伍贰柒日用百货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0元,由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