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92民初848号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556883371X。
法定代表人:陈敬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尧林,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林,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渝北区文泉母婴店,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回兴街道宝圣大道**湖山花园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5YXLE97J。
经营者:高仁伟。
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渝北区文泉母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
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