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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李国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82民初5247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李国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国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5247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夫珍,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国永,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住山东省莱西市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国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新峰人民陪审员  邱兆深人民陪审员  李海燕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琳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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