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91民初3227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鼎鼎,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亚清,男,汉族,1991年10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亚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晶晶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汤丽娜 书记员管国珺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