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749号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松,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青岛好客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松。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好客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