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28278、28279号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汉溪大道**保利大都汇**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695158508U。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
委托代理人卢富成,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乐乐玩具批发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创新路与上星路交汇处裕富苑义乌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JYW5P2Q。
经营者吴立书。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两案按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两案案件受理费共计160元,本院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