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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正泉与舒伟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11民初519号
案件名称叶正泉与舒伟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叶正泉;舒伟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1民初519号原告:叶正泉,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国球,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舒伟明,男,199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军,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叶正泉诉被告舒伟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

原告叶正泉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正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正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75元,由原告叶正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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