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1民初519号原告:叶正泉,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国球,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舒伟明,男,199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军,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叶正泉诉被告舒伟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
原告叶正泉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正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正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75元,由原告叶正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