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02民初7603号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振,四川泽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好兄弟搬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晓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辉,男,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好兄弟搬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好兄弟搬家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好兄弟搬家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6元,减半收取1258元,由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